加入收藏|返回主站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 > 学院规章 > 正文

科研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研项目管理,规范科研经费使用,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教育部及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激发创新活力的若干政策措施》(湘办发〔2017〕9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湘办发〔2017〕9号文件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湘办发〔2017〕50号)和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通知》(湘教通〔2014〕4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项目及经费根据来源不同,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

1.纵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指学校作为申报主体立项的、资金由财政直接拨付的国家与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及公益性行业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含基金项目、课题)及经费,以及我校作为合作(协作)单位承担上述来源的项目和项目主持单位转拨到我校的经费。

2.横向科研项目及经费。指各类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企业、社团、其他学校等)和个人委托与合作研究的项目及经费、国内民间基金资助的研究项目及经费等。培训、个人咨询服务等不作为横向科研项目,其取得的收入等不属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3.校级科研项目及其他科研经费。校级科研项目包括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发布的科研项目、科技创新团队项目、成果与专利资补助项目、青年基金项目等,各年度项目设置可根据学校发展的需要进行适当调整。其他科研经费是指各级知识产权补助资金及学校各类配套、启动经费及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 科研项目实施信用管理。建立项目负责人科研信用记录,根据其科研失信行为对学校科研工作的影响程度,失信者将被限制申报校内外科研项目。科研失信行为包括申报材料失实、同一项目多头申报、不按期结题及违规使用项目资金等。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坚持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与其他科研经费依据预算管理,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依据合同管理的原则。学校特别设立的科研专项资补助经费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完成特定目标需要监督使用。

第二章  科研项目管理

第一节 科研项目申报、评审与立项

第五条 科研项目的申报。申报人应按照年度项目指南和当年申报通知的要求,填写申报书,按时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 科研项目申报材料的受理。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根据各级各类项目材料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形式审查。不符合项目指南资助范围及项目发布方要求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逾期提交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第七条 科研项目遴选评审。按照“依靠专家、择优支持、公平公正”的评审原则,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评审,评审专家一般从校学术委员会及所属分委员会委员中抽取。申报材料数量为申报指标数2倍以上、且总数超过30个,可组织两轮遴选评审。

第八条 科研项目立项。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项目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实施,立项经费与申报经费不符的,及时调整预算并将预算调整后的项目申报文件报校科研管理部门备案。批准立项的横向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要求,签订科技协作合同,在双方加盖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或科技合同章)后生效。

第二节 开题论证

第九条 有开题论证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按要求撰写与提交开题论证报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专家论证,项目组组长应该出席本项目开题论证会;开题论证意见作为后续过程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项目负责人变更、年度评估与绩效评价

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已故、被学校解聘或因故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新的项目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组成员,并由所在二级机构和科研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研究需要和国家有关要求重新确定。新的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管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及按原计划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原项目负责人不办理或无法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商所在二级机构办理。

第十一条 年度评估与绩效评价。科研项目负责人应当按项目下达单位的规定,按时填报年度评估或绩效评价报告,项目绩效评价与项目年度评估(中期检查)等效。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项目负责人按照计划任务书或任务合同书,组织项目实施,保证研究计划的严肃性,计划不得随意变动。如因不可预见的原因,确需调整或改变计划,需按相应规定办理报批手续,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方可调整。

对于不可抗拒原因或失去研究价值,需中止项目研究时,由项目负责人提出撤销项目的申请报告,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撤销,无故中止研究或因责任事故未能完成研究任务,项目负责人承担一切责任。

项目负责人应对终止的科研项目已开展的研究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经费使用和购置设备仪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研管理部门核查备案。

项目负责人要重视人才培养、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标准的制定,重视成果的转化和推广普及。

第四节 结项验收

第十三条 已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结项时限的科研项目,应自动终止项目研究,主动申请结项验收,确有必要延期的,由项目负责人向项目下达单位及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校外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形式由项目下达单位确定,项目下达单位未明确结项验收要求的,视同委托学校组织结项验收。学校组织科研项目结项验收,可采用会议评审、现场验收、网络通讯评审等形式,其中,财政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一般采用会议评审或现场验收,其他项目一般采用网络通讯评审形式。

视研究计划完成情况,科研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暂缓通过和不通过。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截止日期到期六个月内未提出延期验收申请,经提醒后三个月内仍不响应的,按验收不通过处理。

第十六条 验收结论意见由学校及有关单位下达给项目负责人和承担部门。暂缓通过的可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重新提出验收申请,验收仍未通过的,可在接到通知六个月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然不能通过验收,视为验收不通过。验收不通过或延期两年仍未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原则上应终止项目研究,收回剩余资金,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探索性强、失败风险高的科研项目,有原始记录证明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可按照通过验收处理。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改正、记录不良科研信用、警告、通报批评、取消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直至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1.重复申报、多头申报骗取项目立项或弄虚作假骗取验收的;

2.不履行任务合同书或不遵守有关管理办法,造成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3.验收不通过且无正当理由的;

4.违规挪用、侵占项目经费或违反经费使用规定的;

5.向项目管理人员、评审评估专家馈赠或者许诺馈赠钱物的;

6.其它妨碍项目正常研究的。

第三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一节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责任到人”的科研经费管理体制,所有科研经费由学校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在科研经费管理中坚持部门共同监督,落实科研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人事部门、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二级机构(二级学院、部、所)(以下统称二级机构)等部门是学校科研经费的共同监管部门,在科研经费使用、管理与监督方面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建立健全科研经费协同管理监督机制,做好科研经费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相关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二节 预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研究开发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报科研管理部门。

第二十三条 支出预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支出预算中直接费用各项支出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合并编制,校级项目及合并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校外项目,无需提供预算测算依据。支出预算中间接费用和管理费按国家政策上限编制。

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研发人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编入劳务费预算,应结合学校实际和相关人员参与课题的全时工作时间,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

专家咨询费应该参考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据实编制;设备费预算编制中应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试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确有必要购买的,预算编制时应当对拟购置设备的必要性、现有同样设备的利用情况以及购置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等进行单独说明。

第二十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除间接费用之外确需调整的,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进行调整。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调剂使用于项目的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 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及其他支出,并应履行调整审批程序;下拨经费与原申报预算有差异时,项目负责人应在科研项目下达后及时调整经费预算,并报学校科研和财务部门审核备案。横向科研项目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进行。

第二十五条 财务部门协同科研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文件的要求,从经费使用和项目管理的角度为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提供建议和指导,严格审核经费预算,按有关规定进行报批和备案。

第三节 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二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和管理费。开支范围与标准按项目下达单位的经费管理办法或合同执行,项目下达单位或合同未明确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评价(鉴定)/验收费、协作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或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或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理,其购置和处置须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2.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消耗品而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材料采购按政府及学校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3.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学校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发生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等费用。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科研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住宿费标准及补贴标准参照省财政厅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其中,专业技术职务四级及以上科研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等级与住宿费标准可参照《湖南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中厅局级相关标准执行。会议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指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学生助研金及勤工助学津贴、劳务酬金、外聘人员工资及社保和科研辅助人员工资等费用,学校代扣代缴税费。劳务费标准参照执行学校同类人员的薪酬标准,聘用人员劳务费控制在薪酬标准之内,其他人员劳务费控制在薪酬标准的50%之内。劳务费最小计算单位为半天。

8.专家咨询/评价(鉴定)/验收费。科研项目立项前期论证、项目执行中的技术咨询以及项目成果在评审、评价(鉴定)、验收等环节所发生的人员费用,代扣个人所得税。此项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及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9.协作费。是指学校不具备相关条件而委托外单位的协作者承担相关研究工作所需的经费。

10.其他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项目之外的支出。

第二十八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科研管理费用以及科研绩效与奖励的补助支出。除特别规定外,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分段比例控制,经费总额介于20万元与50万元之间(含20万元)的间接费用计提比例为到账经费的15%,经费总额超50万元的计提比例为到账经费的20%。提取的间接费用除支付科研绩效支出与科研管理费外,剩余部分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学校统筹使用;经费总额在20万元以下的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项目组依据预算自主掌握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支出。用于提高项目组成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一般纵向项目绩效支出控制在直接费用减去设备购置费后的5%以内,横向与其他项目控制在项目到账经费的15%以内,绩效考核优秀的项目绩效支出可突破上述比例限制,但总额必须控制在间接费用之内。

第三十条 科研管理费是指科研管理部门在项目申报、评审、跟踪、结项、成果评价(鉴定)、登记、报奖及其他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除特别规定外,科研管理费按科研项目到账经费的5%计提,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掌握使用。间接费用预算中已列支科研管理费的科研项目,科研管理费不重复计提。

第三十一条 严禁违规使用经费。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预算批复或合同(任务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通过签订虚假合同虚立科研项目,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虚列、伪造名单,虚报冒领科研劳务性费用;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价入股所取得的净收益,原则上70%用于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30%作为学校科研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科研、知识产权管理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第四节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使用、审批与报账

第三十三条 科研项目经费配套

1.学校教师取得厅级以上(含厅级)校外无经费资助科研项目,学校一次性给予启动经费补助,标准为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项目5000元人民币/项、软科学项目3000元人民币/项,其他科研项目2000元人民币/项。

2.实行以奖代助政策,科研项目按期结项,学校给予一次性奖励,国家级、省级、厅级及其他校外科研项目奖励标准分别为10000、5000、2000及1000元/项,校级科研项目与横向科研项目不予奖励。

第三十四条 科研经费到账后,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协同财务部门对项目进行编号,建立科研经费项目台账,确保经费专款专用。项目经费可以跨年度使用。

第三十五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分段控制,确保经费使用科学合理。开题论证前,项目经费允许使用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额的30%,第一次年度评估或绩效评价通过后,累计使用额度为项目经费总额的70%,剩余30%的项目经费用于项目结项的相关支出,一般应在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结项书面申请,并通过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实质审查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实行分类控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无明确约定时,控制类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专家咨询/评价/验收费、燃油费、通讯费、招待费、绩效支出等)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30%;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中无明确约定时,控制类经费支出不得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0%;其他科研项目控制类经费支出比照纵向科研项目执行。学校资助的科研项目经费原则上不能用于仪器设备采购。

第三十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依据项目经费预算或项目合同自主合理使用。各级科研项目经费报账均须按以下审批程序进行:相关支付凭证经项目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签字——交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呈主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审批——财务部门审核报账。预借款、固定资产购置、劳务费与绩效支出等项目学校另有规定的,按学校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八条 科研劳务性费用(劳务费、专家咨询/评价鉴定/验收费与绩效奖励经费等)及科研协作费、设备费、加工费等支付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未经书面申请,不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评估报告、或不能按计划进度完成项目研究任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责成项目负责人限期改正,限期内仍未达到要求的,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该项目经费使用或报账申请。

第四十条 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继续主持项目的,应在三个月之内办理项目负责人变更手续。超过一年不办理变更手续的,将冻结项目经费使用,项目负责人变更前,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与财务管理部门原则上不受理该项目经费使用或报账申请。

第五节 决算与验收

第四十一条 科研项目应加强预算执行的管理,根据预算执行进度合理安排支出,按规定编制决算和办理财务验收手续。

科研项目结存结余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结存经费是指未完成课题年度经费预算减去年度实际支出后的余额,课题在研期间,结存经费应当留由课题承担单位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结余经费是指项目验收后或因故终止时,课题经费总预算减去实际支出后的余额,因故终止课题结余经费还应当包括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

第四十二条 科研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根据各类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提出财务验收申请,配合做好财务审计、财务验收等工作,并按规定及时编制财务决算。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到科研管理部门办理结项手续,并在三个月内到财务部门办理财务结账手续。

四十三正常结项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项目负责人有优先使用权,项目负责人可自选课题,向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申请立项校级研究项目,以本人项目结余经费作为新申请校级项目研究经费,并于二年内完成项目研究。结余经费二年内未使用完的,按规定交还原项目下达单位。

第四章  附  则

    四十四 本办法中如有与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符之处,以国家或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学校《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自新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编辑:何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