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慰问规定(暂行)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为全面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校又好又快发展,更好的为教职工办好事、办实事,让广大教职工感受到学校的温暖,进一步激发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因工伤、意外灾害(事故)、生病住院职工的慰问
1.慰问对象:学校在职在岗因工伤、意外灾害(事故)或生病住院的教职工(含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性岗位劳务派遣性质的教师、政治辅导员、实验员)、离退休人员。
2.慰问标准:按其自费医疗费用数额确定慰问费标准。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每人次400元左右的慰问品;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万元—3万元的,慰问标准为1000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3万元—5万元的,慰问标准为1500元;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视情而定,最多不超过2000元。上述慰问对象中,符合建档立卡、帮扶补助条件的,同时进行建档立卡、帮扶补助。
3.慰问费列支:一般在职在岗职工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万元以下的职工慰问费(含慰问交通费、差旅费、慰问品费,下同),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按上级、学校要求组织的慰问,意外灾害(事故)的慰问,医药费用中自费部分支出在1万元以上的职工慰问,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慰问,在职工慰问费中列支;离退休职工慰问费,在离退休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4.慰问牵头部门:在职在岗职工慰问,学校组织人事处为主,工会参与;国家法定节假日前按上级、学校要求组织的慰问,意外灾害(事故)的慰问,建档立卡困难职工的慰问,学校工会办为主,人事处参与;离退休职工慰问,离退休办为主,工会参与。
5.慰问报账凭证与审批:慰问一般采用实物慰问为主,一般应由慰问牵头部门负责人或经办人,从定点商店签名领取慰问品,定点商店定期汇总领取的慰问品金额,开具合法有效正式发票,按学校报帐程序审核签批后,由财务处转账支出。特殊情况(含非定点商店购买慰问品和使用“领款单”现金慰问)按学校报帐程序审核签批后打入经办人信用卡或领取现金。
二、残疾人、孤寡老人慰问
1.慰问对象:学校职工(或职工子女)持有2011年7月1日后颁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二、三级生活困难的各类贫困残疾人,由于各类原因生活在学校家属区内的孤寡老人。
2.慰问标准:每人次800元左右的慰问品或现金。
3.慰问费列支:在职工慰问费中列支。
4.慰问牵头部门:学校工会为主,组织人事处、离退休办参与。
5.慰问报账凭证与审批(同住院职工的慰问):如采用现金慰问,则由工会办制表人造表、经工会办负责人、内审处审核员(单张票面金额5000元以上)、主管校领导签批后,由财务打入残疾人、孤寡老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代理人)银联卡内。
三、丧事慰问
1.慰问对象:教职工的逝世;教职工父母、配偶的逝世。
2.慰问标准:慰问费1000元。
3.慰问费列支:在职在岗(含辅助性岗位劳务派遣人员及临时性岗位劳务派遣性质的教师、政治辅导员、实验员)职工慰问费(含慰问交通费、差旅费、慰问品费,下同),在职工慰问费中列支;离退休职工慰问费,在离退休人员专项经费中列支。
4.慰问牵头部门:在职职工慰问,学校工会为主,组织人事处参与;离退休职工慰问,离退休办为主,工会参与。
5.慰问报账凭证与审批(同住院职工的慰问):特殊情况按上述签批程序打入经办人信用卡报账或现金报账。教职工父母逝世给予教职工本人的慰问费,采用教职工本人填写“领款单”,离退休办或工会办负责人初审,主管该经费的校领导终审签批,由财务打入教职工本人银联卡的方式报账或现金报账。
6.慰问方式
(1)凡职工去世,工会或离退休办协助家属办理丧事。
(2)副厅级干部去世,校行政发布讣告,由上级领导或学校主要领导主持告别仪式,学校党、政、工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3)正处级干部(含正高职称人员)去世,校行政发布讣告,由学校正职领导主持告别仪式,学校行政、工会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4)副处级干部(含副高职称人员)及以下的干部职工去世,校工会发布讣告,由校工会主席或主管校领导主持告别仪式,校行政、工会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5)职工的配偶、父母去世,由校工会发布讣告,校工会或分工会派人参加告别仪式,校行政、工会及相关部门敬献花圈。
(6)地点在长沙市以外的,因经费受限,可以通过电话慰问的形式表示慰问。长沙市内职工去世需要用车,可派客车一次(参加告别仪式的教职工往返用车)、小车往返市殡仪馆二次。其派车程序为职工个人申请,学校工会办或离退休办登记,并与有关部门联系,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派车。
(7)曾经在学校工作过并作出特殊贡献的人去世,学校进行慰问。
四、退休慰问
到龄退休人员办理退休手续后,学校予以慰问,赠送退休纪念品,标准为600元/人以内,由组织人事处定期提前分批采购,经办人凭物资采购单、购物正式发票,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签批后,交学校财务转账,在福利费中列支。
五、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试行。原《职工慰问暂行规定》(湘生机职院发〔2013〕36号)即停止执行,如遇上级、学校相关政策调整,按上级、学校调整后相关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