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服务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2-28 作者: 来源:党政办公室 访问量:
为了确保学校教学科研的有序进行,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后勤服务,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水电管理
第一条 后勤处水电科负责全校水电的保障供应,负责水电方面的宣传、检查、维护和收费等管理工作。
第二条 水电科协同学校其它职能部门负责全校水电管网的规划、铺设及用水用电的管理。凡使用我校水电的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用户)用水用电必须服从水电科的统一管理,并按规定交纳水电费。
第三条 全校所有用户使用水电一律实行装表计量,按核准的价格收费。
第四条 学校新建项目开工前,其水电设计图需交水电科会审,同意后方可施工;竣工时须有合格的水电计量装置及竣工水电图,方予验收使用,否则不予供水供电。校内改造项目(含单位内部改造),在保证负荷分配平衡、确保供电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凡需更改水电线路、设施的必须事先将设计图交水电科审批,审核后方能施工。
第五条 在校内从事经营的用户,须到水电科申报用水用电,与水电科签定有关协议并按市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的有关规定交纳相关费用后,方可使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乱接和更改供电线路及开头接水。
第七条 水电科应认真抓好对全校的供电设备和设施、供水设备和设施的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巡视制度,确保安全供水、供电,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 按谁使用谁负责原则,用户必须自觉做好安全用水用电和节水节电工作,严禁违章操作使用私电设备设施,杜绝浪费。所有用户其水电费一律按表计量、全额收费,由水电科每季度抄表,由校财务处收费并开票。
第九条 学校各部门利用单位用房从事出租和经营活动,须到水电科申报装表计量,其水电费按出租和经营类收费,不得列入单位水电费开支。临时用工宿舍用水用电按表计量,学校按第十条规定每月配送免费用水用电额度,超过部分自理。
第十条 水电收费用户分类及价格:1、电费:一般居民用电0.58元/度,校企合作用电0.8元/度,商业(经营)用电1.2元/度,特殊用电(协商核定)。2、水费:一般居民用水按长沙市居民用水标准收费,校企合作用水2.88元/吨,商业(经营)用水4.38元/吨,特殊用水(协商核定)。以上分类及水电价格标准为现行标准,若国家价格政策发生变化,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调整。
第二章 报修维修
第十一条 后勤处负责两校区学生宿舍、教室、办公场所、公共场所的一般维修。
第十二条 两校区中大型维修(工程量10000元以上)按程序报告经批准后实施,零星维修实行微信平台报修。
第十三条 报修途径。①学生报修:微信平台报修。②部门报修:工程量在10000元以下的,由报修部门出具书面维修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后勤处审核同意后实施;工程量在10000元以上的,由报修部门出具书面维修申请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签字,并明确资金来源,报后勤处审核同意后实施。③工程量在10000元以上的中大型维修应在每年4月、10月向后勤处提出申请,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纳入年度维修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材料采购按学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五条 学校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容校貌、爱护环境、讲究卫生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1、随地吐痰,吐口香糖和槟榔渣等食物残渣;2、随地便溺;3、乱扔果皮、烟头、纸屑、食品饮料包装等废弃物;4、乱倒垃圾、粪便、废油和污水;5、乱扔乱倒生活、办公废品和学生实验实习废弃料、有害物等。
第十六条 校内建设施工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项目施工工地应当按照标准围档作业;2、零星施工作业应当确保不造成环境及卫生损害:3、禁止施工围档外堆放材料或渣土;4、车辆出入工地不得污染道路;5、禁止在校区内倾倒建筑垃圾或渣土;6、建筑垃圾与渣土外运必须用密闭或覆盖车辆;7、严禁将建筑垃圾倒入垃圾站。
第十七条 校园内(含职工家属区)禁养鸡鸭等家禽家畜(包括圈养笼养),禁止违规养犬。动科系用于教学实训的畜禽犬等,须圈养于实训基地,不得带入校园公共区域。
第十八条 爱护花草树木,严禁践踏草坪、折枝摘果、攀爬树木、捕鸟,不准在树干、电线杆、窗户上拉丝接线晾晒衣物。
第十九条 禁止未经允许移挖和砍伐绿化树木(含系部基地),如建设施工需要,必须先报告批准同意,在相关部门指导下在指定区域进行,要确保移栽成活。禁止占用公共场所和绿化地毁绿(或盆栽)种菜(含家属区),严禁一切擅自损坏公共绿地的行为。校园公共区域禁止乱堆乱放各类杂物和废弃物,禁止私搭乱建。
第二十条 学校产业门店(含超市)有维护卫生清洁的责任与义务,环境卫生实行门前三包,不得有下列行为:1、店外经营、作业;2、将垃圾弃置店外;3、在店外堆放、吊挂、晾晒有碍环境美观的物品;4、未经允许在校园公共区增摆流动摊点、在户外宣传广告等。
第四章 医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医务科负责学校公共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大学生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控制蔓延。做好师生常见疾病诊疗工作,出现急救病人要及时抢救,及时处理,需要转诊者要及时安排转诊。加强师生饮用水供应的卫生监督、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及时清洗饮水设备,防止污染。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学生体格检查,对学生发育和健康状况做出比较、评价和分析,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
第二十四条 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发现甲、乙类疑似传染病,值班医生应及时准确、详细登记,并报告芙蓉区疾控中心。做好善后消毒工作,对病人居室、排泄物及物品进行消毒,防止交叉感染。
第二十五条 组织大学生参加医疗保险。
第五章 学生食堂管理
第二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各级政府对学生食堂各种优惠政策及有关食品卫生的法律法规,改善学校食堂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预防食堂饮食卫生安全事故的发生,杜绝食源性疾病和食物中毒事故的发生,确保为广大师生提供安全、优质食品,维护学校稳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校——后勤处——食堂三级管理网络。学校成立伙食管理委员会,要有学生骨干参与。后勤处设立膳食科,负责食堂日常监督管理。食堂设经理、管理员和卫生监督员,负责食堂经营和各班组作业环节卫生质量把关。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完善学生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责任追究制度、从业人员培训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物中毒应急预案、食堂大宗食品原料采购、食堂经营准入等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落实。
第二十九条 食堂基本设施设备和大型维修改造费用由学校投入,归学校所有。按照学校确定的“以食堂养食堂”的管理原则,财务处建立食堂专门帐户,专款专用,后勤处统筹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食堂建筑布局、食品加工流程、设备与环境符合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的要求,硬件建设达到湖南省高校标准化食堂标准。
第三十条 食堂采取引进社会力量经营的管理模式。严格实行经营准入制和公开招标制度,对拟进入学生食堂经营的餐饮单位,学校招投标小组对其经营管理能力和抗风险能力、资质信誉和服务质量、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健康状况、以及服务承诺等进行审定和实地考察,公开、公平竞争。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目标管理。食堂水电执行居民用水用电价格。
第三十一条 食堂从业人员的要求如下:
(一)食堂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应经过卫生知识和卫生法规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后方可上岗。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须有良好的卫生习惯。要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第三十二条 食堂经营者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无证经营。食堂餐饮服务许可证不得超出有效期限和许可经营范围,不得伪造、涂改、出借。经营行为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食堂加工场所按原料、半成品的顺序进行流程布局,生熟食品存放场所无交叉污染。
(二)食堂不得用腐烂变质及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得出售感官异常或变质食品。
(三)食堂的主副食仓库必须具有完好的防鼠、防尘、防蝇、防潮和机械通风设施,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
(四)做好食品卫生安全预防工作。坚持对食堂食品卫生安全常规检查,加强对食堂生产、销售过程中各环节的监管工作。保持食堂内外环境干净、整洁,消除老鼠、苍蝇和其它有害昆虫及其孳生条件。
(五)严格执行食品留样制度。食堂必须按卫生防疫部门的有关要求,坚持对每餐供应食品留齐品种、留够数量、留足时间,并对食品留样人、留样食品以及对留样食品的处置等做好记录。
(六)严格控制校内饮食摊点经营,杜绝无证和超范围经营饮食。
第三十三条 食堂大宗物资采购必须纳入统一管理,米、面、油、肉等大宗物资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在全面审核供货单位的生产、加工、储备、供货能力、价格标准等综合指标基础上确定供应单位。选定的供货单位及采购的品种应报膳食科备案。采购畜禽肉类原料时,必须验看动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检验合格证明。严禁采购“三无”产品,杜绝腐烂变质食品原料进入食堂。采购的物资必须有厂名、品名、产地名和出厂日期、保质期。膳食科要对物资采购全过程的监控,并对采购的物资质量、卫生和安全负责。
第三十四条 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坚持“三服务、两育人”宗旨。加强食堂文化建设,提高食堂环境档次,餐厅张贴具有教育意义的名言、警句、温馨提示和文明就餐要求等宣传栏。实行民主管理,让学生代表直接参与食堂的采购、加工生产、管理和经营,食品原材料采购价格每周至少公布一次,让学生明明白白的消费。食堂坚持服务至上,以学生为本,规范化管理、流程化作业、亲情化服务,满足师生多层次、个性化的需求,不断更新饭菜花色品种,提高饭菜质量;定期开展次食堂满意度测评和食堂工作座谈会,听取师生对食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存在的问题,让师生吃得饱、吃得好、吃得舒心、吃得放心,让食堂成为有特色文化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 对制度不健全或有章不循、玩忽职守、疏于管理等,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后,隐瞒不报的责任人,将根据《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后勤处负责解释。